商事法要論(修訂十四版)[Shang Shi Fa Yao Lun ( Xiu Ding Shi Si Ban )]~推薦!

作者:梁宇賢
出版社:三民
出版日期:2015/09/11
語言:繁體中文

定價:480元

ISBN:9789571460512
規格:平裝/576頁/17x23cm/普通級/單色印刷/修訂十四版
出版地:台灣
本書分類:社會科學>法律>六法全書/法規
本書分類:專業/教科書/政府出版品>法政類>法律>商事法

 ►GO►最新優惠► [暢銷書]商事法要論(修訂十四版)

【Author】作者/繪者/著者/譯者

作者簡介

梁宇賢


  學歷/
  美國范諾曼大學法學博士
  美國邁阿密大學比較法學碩士
  國立中興大學法學士暨法學碩士

  經歷/
  律師考試及格
  公務人員甲等特考優等及格(1981)
  美國耶魯大學研究員(1981-1982) 
  典試委員
  教育部顧問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法學研究會理事長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法律學院院長
  國防大學法律研究所兼任教授
  香港珠海學院、蘇州大學比較法研究所客座教授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法學院院長

  現職/
  中國文化大學及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
  社團法人台灣海商法學會理事長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法學研究會榮譽常務理事
  臺灣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
  臺灣高等法院訴願委員會委員

►GO►最新優惠► [暢銷書]商事法要論(修訂十四版)


【Introduction】簡介/書評/特色/摘要

  商事法是工商業的基本大法,規範商事法活動,攸關一般人之利益與工商企業的經營發展,並影響社會經濟甚鉅。本書共分為五編,除緒論述及商事法之意義、沿革,及與其他法律之關係外,其餘四編分別介紹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及保險法,均以詮釋法律條文為主,並徵引立法例、學說、判例等,間或參以管見,提綱挈領,力求理論與實際融會貫通,由簡入繁,以增進讀者之了解。

  本書歷年來,配合政府法律之修正,而作修訂出版。民國一○四年二月四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保險法第八之一、二十九、六十四、一二二、一三○、一三六、一四三之四、一四四、一四九、一六三、一六七至一六七之四、一六八、一七一、一七一之一、一七八條條文;並增訂第一三八之四、一四三之五、一四三之六條條文;除第一四三之四至一四三之六、一四九條條文及第一六八條第四項規定自一○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又民國一○四年五月二十日總統令修訂公司法第二三五條及第二四○條;民國一○四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司法增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即公司法第三五六條之一至之十四,並授權行政院另訂施行日期,使新創及中小型企業使用此種公司型態時,在股權安排及運作上更具彈性,其餘自公布日施行。本書均配合修訂,以期與日俱新。

►GO►最新優惠► [暢銷書]商事法要論(修訂十四版)

【Table of Contents】目錄/大綱/內容概要

修訂十四版序
初版序
 
第一編 緒 論
第一章 商事法之意義   1
第二章 商事法之特質   2
第三章 我國商事法之沿革   4
第四章 商事法之效力   6
第五章 商事法與其他法律之關係   7
 
第二編 公司法
第一章 公司法之意義   11
第二章 公司法之性質   13
第三章 公司總則   15
第一節 公司之意義   15
第二節 公司之分類   16
第三節 公司之名稱及住所   19
第四節 公司之設立   20
第五節 公司之登記   22
第六節 公司之能力   26
第七節 公司之監督   30
第八節 政府或法人之股東   33
第九節 公司之負責人與經理人   33
第十節 公司之公告   39
第十一節 公司之合併   40
第十二節 公司之分割   42
第十三節 公司之變更組織   45
第十四節 公司之解散   46
第四章 無限公司   50
第一節 無限公司之概述   50
第二節 無限公司之設立   53
第三節 無限公司之內部關係   55
第四節 無限公司之對外關係   59
第五節 無限公司之入股及退股   61
第六節 無限公司之解散   65
第七節 無限公司之合併   66
第八節 無限公司之變更組織   68
第九節 無限公司之清算   68
第五章 有限公司   73
第一節 有限公司之概念   73
第二節 有限公司之設立   74
第三節 有限公司之對內關係   75
第四節 有限公司之對外關係   79
第五節 有限公司之增減資本及變更組織   79
第六節 有限公司之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   80
第七節 有限公司與無限公司之異同   80
第六章 兩合公司   83
第一節 兩合公司之概念   83
第二節 兩合公司之設立   84
第三節 兩合公司之對內關係   85
第四節 兩合公司之對外關係   88
第五節 兩合公司之合併、變更組織、解散及清算   89
第七章 股份有限公司   91
第一節 股份有限公司之概念   91
第二節 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   94
第三節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   105
第四節 股份有限公司之機關   124
第五節 股份有限公司之會計   154
第六節 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債   161
第七節 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行新股   176
第八節 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章程   184
第九節 股份有限公司之重整   188
第十節 股份有限公司之解散、合併及分割   222
第十一節 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226
第十二節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245
第八章 關係企業   253
第九章 外國公司   259
第十章 公司之登記及認許   267
第十一章 附 則   270
 
第三編 票據法
第一章 票據法之意義   271
第二章 票據法之性質   273
第三章 總 論   274
第一節 票據之意義   274
第二節 票據之性質   274
第三節 票據之經濟效用   276
第四節 票據之法律關係   277
第五節 票據行為之概述   281
第六節 空白授權票據   285
第七節 票據行為之代理   288
第八節 票據之偽造   290
第九節 票據之變造   292
第十節 票據之塗銷   293
第十一節 票據之毀損   294
第十二節 票據權利之概述   295
第十三節 票據權利之取得   296
第十四節 票據權利之行使與保全   298
第十五節 票據之抗辯   299
第十六節 票據喪失   303
第十七節 票據時效   305
第十八節 票據之利益償還請求權   306
第十九節 票據之黏單   309
第四章 匯 票   310
第一節 總 說   310
第二節 發 票   313
第三節 背 書   317
第四節 承 兌   330
第五節 參加承兌   335
第六節 保 證   338
第七節 到期日   340
第八節 付 款   342
第九節 參加付款   344
第十節 追索權   348
第十一節 拒絕證書   357
第十二節 複 本   360
第十三節 謄 本   362
第五章 本 票   364
第一節 概 述   364
第二節 發 票   367
第三節 見票之程序與效力   368
第四節 本票之強制執行   369
第五節 本票準用匯票之規定   370
第六章 支 票   372
第一節 總 說   372
第二節 發 票   374
第三節 支票之付款   376
第四節 支票之追索權   383
第五節 支票之拒絕證書   384
第六節 發票人之責任   385
第七節 支票準用匯票之規定   386
 
第四編 海商法
第一章 海商法之意義   387
第二章 海商法之性質   388
第三章 通 則   389
第一節 船舶之意義及要件   389
第二節 不適用海商法之船舶   389
第三節 船舶之特性   390
第四節 船舶之扣押及假扣押   392
第五節 法律之適用   393
第四章 船 舶   394
第一節 船舶所有權   394
第二節 船舶所有人之責任限制   398
第三節 海事優先權   403
第四節 船舶抵押權   407
第五章 運 送   410
第一節 貨物運送   410
第二節 貨櫃運送   426
第三節 旅客運送   426
第四節 船舶拖帶   430
第六章 船舶碰撞   432
第一節 船舶碰撞之意義   432
第二節 船舶碰撞之責任   432
第三節 船舶碰撞之處理   433
第七章 海難救助   435
第一節 海難救助之概念   435
第二節 對人救助   435
第三節 對物救助   436
第八章 共同海損   438
第一節 共同海損之概念   438
第二節 共同海損之範圍的立法主義   438
第三節 共同海損之範圍   439
第四節 共同海損之計算   440
第五節 共同海損分擔之比例   441
第六節 共同海損分擔額計算後之效力   443
第七節 共同海損債權之時效   444
第九章 海上保險   445
第一節 海上保險之概念   445
第二節 海上保險契約之要素   445
第三節 海上保險損害額之計算   447
第四節 海上保險契約之效力   448
第五節 海上保險契約之消滅   450
第六節 海上保險之委付   450
 
第五編 保險法
第一章 總 則   453
第一節 保險法之概念   453
第二節 保險之意義   454
第三節 保險之種類   455
第二章 保險契約   457
第一節 保險契約之意義及性質   457
第二節 保險契約之分類   458
第三節 保險契約之主體   460
第四節 保險契約之客體   463
第五節 保險契約之成立   468
第六節 保險契約之效力   471
第七節 保險契約之變動   477
第八節 複保險與再保險   484
第九節 保險契約之消滅時效   487
第十節 保險契約之除斥期間   488
第三章 財產保險   490
第一節 火災保險   490
第二節 陸空保險   495
第三節 責任保險   497
第四節 保證保險   500
第五節 其他財產保險   500
第四章 人身保險   503
第一節 人壽保險   503
第二節 健康保險   511
第三節 傷害保險   513
第四節 年金保險   517
第五章 保險業   519
第一節 通 則   519
第二節 保險業之監督   522
第三節 罰 則   546
第六章 附 則   555

►GO►最新優惠► [暢銷書]商事法要論(修訂十四版)

【Preface】序/前言/推薦/心得

修訂十四版序

  近年來政府為因應資訊科技時代,協助企業提升全球競爭力,追求企業永續發展,並保護股東及公司員工權利,以及面對國際金融海嘯,公司提具自救計畫而參與政府專案核定之紓困方案,得發行新股轉讓於政府,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限制經理人、董事之報酬或其他必要之處置或限制、刪除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總額之限制、董事會之召集,經相對人同意應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公司減少資本,得以現金以外財產退還股款、股份有限公司停止公開發行、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不適用保留比例及認股程序,均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公司之申請設立登記,應經會計師簽證、公開發行股票之非董事而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者應負民、刑及行政罰之責任。董監事之選舉方式僅得採累進選舉制、政府或法人股東之代表人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者,以該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為限、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及增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節等,而分別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至一○四年七月一日先後十四次修正公司法。

  其次,政府為強化保險業之經營與監督,建立優質的保險體質,俾健全保險業的財務、保護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及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喪葬費用及死亡給付之效力、保險公司具有控制權人資格適當性之監理、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之監管,甚至對為非本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情節重大者,得勒令停業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違反監理效力之處罰;保險業未辦理公開發行股票者,應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並以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繳存之保證金,規定增加不得發還的事項;增加安定基金辦理之事項及得對保險業辦理查核之事項;保險業依住宅法興辦社會住宅且僅供租賃者,得不受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之限制;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之限制,以及規定特定金額不計入國外投資限額;接管人,有代表受接管保險業為訴訟上及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並得指派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不適用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及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保險業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進行清理者,於清理完結後,免依公司法或合作社法規定辦理清算等。此分別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至民國一○四年二月四日多次修正保險法公布實施。

  筆者為求本書與日俱新,特加配合修訂,補充新資料,藉以答謝各方之雅愛。惟筆者學疏識淺,思慮不周,疏漏難免,尚祈 海內賢達,不吝賜正。
 

梁宇賢 謹識
民國一○四年八月一日
 
初版序

  筆者自民國五十七年起,濫竽於大學教席,擔任民、商法課程,迄今業有十三載餘,常感因繕印講義,多有訛漏與零亂,乃於去年應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劉董事長之雅託,將筆者所講授「商事法」課程之底稿,加以整理,予以付梓,俾便利教學,並期有助於研習商事法及參加各種考試者之參考。

惟筆者自愧學疏識淺,思慮不周,錯漏之處,在所難免。尚祈海內宏達,不吝賜正,至感幸甚!
 
梁宇賢
民國七十年六月十日
序於國立中興大學法商學院

►GO►最新優惠► [暢銷書]商事法要論(修訂十四版)


ISBN:9789571460512
規格:平裝/576頁/17x23cm/普通級/單色印刷/修訂十四版
出版地:台灣
本書分類:社會科學>法律>六法全書/法規
本書分類:專業/教科書/政府出版品>法政類>法律>商事法

►GO►最新優惠► [暢銷書]商事法要論(修訂十四版)

【Preview】內容預覽/連載/試閱PDF下載

第一編 緒 論
 
第一章 商事法之意義
 
商事法亦稱商法,乃規定關於商事之法律。有形式意義與實質意義之分。形式之商事法,係專指商法法典而言。在採民商分立制之國家,如法、德、荷、比、日諸國,皆於民法之外,另有商法法典。實質之商事法,乃指以商事為其規範對象之各種法規而言,就法律上形式言之,雖無以商法命名之法典,但凡有關商事之法律,則分別編入民法法典或另訂商事單行法規中,我國屬之,如我國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及保險法是。商事法,又有廣義與狹義之別。廣義之商事法,為關於一切商事法規之總稱,學者通常將之分為國際商事法與國內商事法兩種。所謂國際商事法者,乃指國際公法中關於商事之法規,如國際郵政協約、電訊協約及船舶碰撞與海難救助統一公約、兩國間友好通商航海條約、其他國際商約是。所謂國內商事法者,則指關於國內之商事法規,又分商事公法與商事私法二種。商事公法者,指公法上關於商事之法規,如銀行法、合作社法及交易所法等是。商事私法者,指私法上關於商事之法規,如商事單行法及商事習慣法等是。狹義之商事法,則專指國內商事法中之商事私法而言,亦即通常所稱之商事法,換言之,即指我國之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及保險法四種法規。
 
第二章 商事法之特質
 
一、私法兼公法性 商事法以規定私人間相互的商事活動,屬於廣義民法之內,故亦為私法。惟近代法律,因受社會本位思想之影響,私法已日趨公法化,商事法亦然。例如我國公司法關於公司登記之規定、票據法關於支票不能兌現處罰之規定、海商法與保險法中,有關各種罰則之規定,幾與行政法或刑法有不可分離之關係。
 
二、技術性 商事法之規定,深富技術性,而與一般私法偏於倫理規範者,有所不同。例如公司法中股東會之召集程序與決議方法、募集公司債之手續、董事及監察人之選任方法等規定;票據法關於發票、背書、承兌、追索權等規定;海商法關於共同海損認定及理算等規定,以及保險法關於損害賠償額之估定等規定,均足以表示商事法,具有高度技術性之規範。

ISBN:9789571460512
規格:平裝/576頁/17x23cm/普通級/單色印刷/修訂十四版
出版地:台灣
本書分類:社會科學>法律>六法全書/法規
本書分類:專業/教科書/政府出版品>法政類>法律>商事法

►GO►最新優惠► [暢銷書]商事法要論(修訂十四版)

資料來源:[博客來BOOKS網路書店] http://www.books.com.tw/exep/assp.php/ap/products/0010689664?utm_source=ap&utm_medium=ap-books&utm_content=recommend
圖文屬原創所有。相關資訊僅供參考,歡迎前往選購。發現不妥處請告知!

【Customers Who Bought This Item Also Bought】買的人,也買了...

總體經濟學(第三版) 貿易戰爭:500年全球貿易進化史 總體經濟學:習題解答(第三版)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8版) 實用商法 商事法(七版) 刑事訴訟法論(修訂五版) 公司法論(修訂七版) 實用商事法精義(12版) 



arrow
arrow

    BOOKS 好書推薦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